经核查,独立董事认为:公司符合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》、《激励计划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;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,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;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,其满足《激励计划》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(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),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;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》、《激励计划》及其他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,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、合规、有效。因此,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《激励计划》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。
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董事、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
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、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2022年度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》,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强化权责利相统一、报酬与风险相对应的激励约束机制,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参考行业及地区的收入水平,公司制定了2022年度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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